未婚媽媽為孩子尋找父親
一個14歲的未婚媽媽,13歲時稀里糊涂懷孕,后剖腹產生下一名可愛的男孩兒,孩子的父親卻不知是誰,因此,孩子出生后不到兩個月,14歲的小媽媽抱著兒子走上了漫漫尋父路。
9月17日,記者見到這位14歲的小孟時,她一臉的稚氣,看起來像個地道的初中學生,體格不大,長得嬌小玲瓏。由于剛剛產后,身子看起來還有些虛胖,誰也想不到這樣一個花季女孩兒竟是一個2個多月孩子的媽媽。
據小孟的母親邵女士介紹,孩子究竟是誰的小孟自己也不清楚。公安機關目標初步鎖定為男子呂某和陳某,呂某目前已經被公安機關抓獲,而陳某事發(fā)后不知所終,公安方面也一直稱聯(lián)系不到他。
小孟是河南淮陽縣人,1996年出生,離15歲生日還差一個月。13歲那年,她賭氣離家出走,認識了呂某。呂某在明知小孟真實年齡的情況下,仍然將其介紹到臨近的河南西華縣一家娛樂場所,并強行與小孟發(fā)生多次性關系。在與其發(fā)生性關系期間,呂某又將小孟介紹給50歲的陳某,陳某也多次與小孟發(fā)生性關系。最終小孟懷孕,但孩子究竟是誰的她也無法確定。
小孟告訴記者:“呂某多次強迫我和他發(fā)生關系,我不從他就對我拳打腳踢,還拽著我的頭發(fā)在地上拖著打,每次都把我打得滿身傷痕。呂某還強迫我和陳某發(fā)生關系,不從就打我。”
小孟說,去年得知懷孕后她找到了陳某,陳某當時給了她3萬塊錢,說“你現在還小,還是把孩子打掉吧,以后我們不要再聯(lián)系了”。以后再去找陳某,陳某就消失了,“當地人還告訴我,你最好別和他斗,討不出個什么結果,他很有錢,出了事他照樣都能夠擺平。”
據邵女士介紹,陳某原籍江西,在河南西華縣搞房產開發(fā)。“由于公安局一直抓不到陳某,DNA鑒定無法做,目前只做了呂某的。但警方一會兒說結果沒出來,一會兒又說是呂某的,和陳某沒有關系,我們表示懷疑,要求親自見見鑒定結果,但是警方拒絕提供給我們。” 邵女士說,女兒現在還這么小,連自己都照顧不了,怎么能養(yǎng)活孩子呢?邵女士認為,當初女兒懷孕的時候還不到14歲,這些人的行為已經夠得上強奸了。
由于事發(fā)地在西華縣,記者與西華縣公安局刑警隊取得了聯(lián)系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辦案人員稱,小孟的孩子已經鑒定出來,確定是呂某的,目前,呂某因強迫賣淫罪已經被批捕,此案已經到了預審階段。
該辦案人員稱,當時批捕呂某時,陳某也因嫖宿幼女罪被批捕,但因陳某當時不在西華縣,無法立案,如今已經過了批捕期效,就不再予以拘留了。“況且,法律規(guī)定,明知情況下和未滿14周歲幼女發(fā)生關系才稱得上是嫖宿幼女罪,經過詢問,當初陳某和小孟發(fā)生性關系時不知道其真實年齡,因此,構不成犯罪。”這名辦案人員說。
但是,小孟稱,呂某把自己介紹給陳某時,明確說自己是13歲,因為這樣陳某給的錢多。據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《關于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(fā)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》規(guī)定: “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(fā)生性關系,不論幼女自愿與否,均應依照刑法第236條第2款的規(guī)定,以強奸罪定罪處罰。
律師說,辦案人員所講“對陳某無法立案,過了批捕期限,就不再予以拘留”的說法不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沒有法律依據,相反,按照規(guī)定是應當盡早立案,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懲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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